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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8-26 点击次数:79
为高标准建设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加快推动我市设施科学高效谋划、建设与运行,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报我局审查。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9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当前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610B室(邮政编码: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chenwt@sf.s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司法局
2026年8月25日

附件1 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服务支撑作用,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布局,为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突破科技难题、引领产业变革,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大科学装置)或系统,包括市政府统筹布局的支撑产业发展的创新研究平台。
第三条 坚持科学规划布局前瞻引领型、战略导向型、应用支撑型设施,强化设施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提升开放共享水平和运行效率。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设施规划建设的牵头部门,市科技创新部门为设施运行管理的牵头部门,与市人才工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负责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退役以及人才引育、资产管理、资金保障等,以及依托设施开展的科研工作。
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含大鹏新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市属国有企业等是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指导本部门、本地区或本企业所属单位设施的申报,负责设施建设运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协调落实设施建设和运行所需条件等。
主管单位及市政府明确的相关单位等可作为设施法人单位,负责持有设施资产,组织开展设施申报、建设、运行、升级、改造、退役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及转化。
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可作为设施建设、运行的依托单位,协助设施申报,负责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成果转化和升级改造的具体任务,强化设施专业技术力量支撑。
第五条 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筹措坚持多渠道、多元化原则,健全支持设施建设运行长效机制,允许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提高投资效益,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预先研究、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相关配套条件。
第二章 决策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前沿技术预见,广泛收集科技、产业共性需求,谋划布局设施储备项目,征询各区人民政府落户意向,按照需求牵引、竞争择优原则,强化主体集中和集群发展,经评估论证和征求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七条 强化设施预研的前瞻性和基础性,原则上设施启动建设前应当在原理探索、技术攻关、工程验证等方面具备良好的预研基础,并具备与设施建设运行需求相匹配的科研和工程技术团队。
第八条 设施建设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设施投资包括政府投资资本金注入、政府投资补助及社会投资等方式。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按照市政府审议情况,主管单位根据设施预先研究基础、用户需求、技术与方案成熟程度、资金筹措和投融资模式等情况,整合优势力量,组建最优团队,提出设施法人单位和建设依托单位;
(二)法人单位组织建设依托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单位充分论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科学和工程目标、用户需求、投资匡算、开放共享措施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
(三)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评估论证工作,结合评估论证情况批复项目建议书。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论证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建设依托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单位充分论证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要求,对实现科学目标和工程目标的可行性、设施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建设期里程碑考核要求、开放共享的条件和机制、建设运行资金筹措情况、投融资方案、用户需求情况、科技产业支撑情况、土地落实情况、验收指标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工作,结合评估论证情况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论证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法人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市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组织建设依托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报告;
(二)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应当明确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模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项目总概算应包括设施建设所需建筑安装、设备购置、研究试验等全部费用;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报告研究论证,结合评估论证情况批复项目总概算;主管单位按规定负责审查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总概算批复作为设施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在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市财政参与出资建设的设施,法人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总概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建设资金计划以及三年滚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建设资金预算。设施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总概算。其中,财政拨款建设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自行调整。
第十三条 支持社会主体投资建设设施或依托设施建设用户装置、功能平台、专用线站,建设方案经主管单位充分论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四条 设施涉及的研究试验费以及关键零部件和设备研发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委托研制、运行调试等费用依法依规纳入项目总概算。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开工建设的设施,上述费用由法人单位予以保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法人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认真履行建设职责,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
(一)对于投资额度较大、项目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较高的设施,会同建设依托单位成立一体化项目管理团队(IPMT),并明确项目建设总负责人,协调和推进设施建设工作;IPMT成立、项目总负责人的确立或调整应当报主管单位批准;
(二)会同建设依托单位共同建立健全符合设施建设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和激励办法,组建并稳定一支专职的研制、工程、管理人员队伍;
(三)制定总体统筹控制计划,确保设备工程和土建工程接口、时序等方面紧密衔接。制定设施建设技术方案,组织并完成设施建设必需的各项研究实验、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制工作;
(四)加强建设项目的质量、资金、进度、风险、变更、安全、采购等方面的合同、档案、信息等管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
(五)推动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高端仪器设备、关键核心技术等自主创新成果工程化、产品化开发,拓展创新成果应用场景,促进就地转化。
第十六条 设施建设采用里程碑考核的方式进行管理。
(一)法人单位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下遴选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委派设施项目管理团队,对建设依托单位进行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建设进展跟进、资金使用监管、团队组建跟踪、重大风险识别、重大应用研究等工作,科学制定设施项目管理计划;
(二)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季度进展跟踪、里程碑考核等管理工作,形成设施项目季度报告、里程碑考核报告及项目变更审核报告等,及时向法人单位报告设施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依法保守项目关键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法人单位定期将季度报告、里程碑考核情况报送主管单位,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对于市财政或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出资建设的设施,里程碑考核情况作为项目下一年度建设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树立设施全过程投资控制理念,任务目标、总投资概算未发生变化,应当审慎调整设施建设方案;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设施建设方案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调整。
(一)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验收指标等设施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法人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变更申请和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设施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目标和任务,投资规模不发生变化,仅部分建设内容发生一般性调整的,法人单位应当提出初步设计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批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对于市财政参与出资建设的设施,投资概算发生变化,调整增加幅度低于总概算百分之十或调整增加幅度达到总概算百分之十但金额低于五百万的,法人单位应当编制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调整增加金额达到五百万元且达到项目总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履行上述程序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概算调整结果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设施验收包括工程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环节,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验收。设施竣工后,法人单位就设施性能、财务、资产、建安、档案等内容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汇总形成工程验收报告报送主管单位,并抄送市科技创新局,按程序转入运行。设施建设期间,具备条件的分平台、子系统可视情况先行开展工程验收,并提前转入运行。
(二)项目验收。对于市财政参与出资建设的设施,法人单位报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请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需较长时间运行调试才能达到目标性能的指标在验收阶段可暂不评价,待后续运行阶段调试完成并评估达标后,由法人单位报主管单位审核后,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对未通过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未通过验收的理由书面通知法人单位,并抄送主管单位。法人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建设依托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全部完成后方可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法人单位应当在设施项目验收后两年至三年内组织开展自评工作,重点评估设施运行指标达到计划指标情况、设施运行的可靠性与稳定性、设施利用情况和满足科学目标、服务产业的能力等方面,评价结果报主管单位,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主管单位应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经协调无法解决事项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协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法人单位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并确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有效衔接。对于市财政或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出资建设的设施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前完成设施运行依托单位遴选工作,设施首期运维单位可以依法依规优先由建设依托单位承担。运行依托单位应建立人、财、物独立核算管理机制,并明确总负责人。法人单位组织运行依托单位在设施验收前编制形成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创新部门审批,进一步明确设施运行目标、机时分配、收费体系、开放共享、成果转化、经费保障方式、科技委员会、用户委员会等。
对于除市属国有企业以外,其他市场主体利用自有资金出资建设的设施或依托设施建设的用户装置、功能平台、专用线站,由法人单位合理确定投资者自用机时比例,其余机时统一管理,纳入设施运行管理方案报市科技创新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法人单位应当组织运行依托单位科学制定设施年度运行计划,合理编制设施年度运行经费保障计划,由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创新部门审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施运行经费由市财政资金、市场化经营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多元化资金渠道依法依规保障。其中,市财政资金由主管单位审核后按程序申报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后续按照相关政策措施拨付至法人单位。财政拨款运行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自行调整。法人单位享有市场化经营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监督和分配权利。
第二十三条 法人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做好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一)参考国内外同类设施的运行情况,建立以提高设施运行能力和效率为核心的运行管理制度,积极承担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
(二)会同运行依托单位共同制定符合设施运行需要的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制度,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组建并稳定一支专职的运行维护、科学研究、运行管理和成果转化队伍,提升设施运行水平;
(三)根据不同设施制定差别化的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具体包括前沿探索、临床与产业支撑、运行效率、开放共享、成果转化等方面目标,每年定期对运行依托单位的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向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运行报告,并抄送市科技创新局;
(四)建立设施成果转化机制,推动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出高端仪器设备、关键核心技术等自主创新成果工程化、产品化开发。
第二十四条 法人单位应当会同运行依托单位从以下方面做好设施开放共享工作:
(一)建立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制度,积极承担有关部门下达的开放共享任务;
(二)发挥科技委员会、用户委员会在用户、项目筛选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创新导向、产业导向、专家评估的设施机时分配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开放的设施使用申请管理制度,定期召开用户年会;建立用户意见反馈机制,做好用户服务、满足用户需求;建立设施成果转化机制,推动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出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转移转化;
(三)向社会发布设施技术指标、运行计划等信息,并为用户提供个性化、集成化的服务方案;
(四)对于市财政或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出资建设的设施,建立面向不同用户、不同服务类型的差异化收费标准,设施收费应科学合理,充分征求用户意见并报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创新部门备案;
(五)推动设施更多向产业用户开放、加强向民营企业开放,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六)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科学数据共享;
(七)积极开展港澳及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鼓励依托设施发起以我为主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作,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八)积极履行对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科普、宣传义务,每年定期举办社会公众开放日活动;
(九)积极履行产业生态培育功能,通过设施平台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构建涵盖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的全链条创新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条 法人单位遴选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进行过程管理。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采用专项检查、阶段性评估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设施的国际影响力、科研支撑、产业服务、开放共享、成果转化、用户评价、人才培养、经费使用、运行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设施运行管理季度报告、年度评估报告等,及时向法人单位报告设施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法人单位定期将季度报告、年度评估情况报送主管单位,抄送市科技创新部门。
主管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绩效评估主体责任,市科技创新部门核实主管单位运行绩效评估结论,并作为设施分类评价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以及配置设施运行资源、运行经费核定、设施升级改造和退役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统筹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加大对依托设施开展重大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支持法人单位、运行依托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任务。
第二十七条 法人单位统筹设施日常更新、技术改造、重大升级等任务安排,保障性能水平,延长服役寿命,按需组织运行依托单位申请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在管理运行费用中预留部分资金,根据年度运行绩效评估,择优支持小规模技术改造。对于战略价值重大、产出效益明显、升级需求迫切的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由法人单位会同运行依托单位编制项目升级改造方案,经主管单位充分论证后,主管单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二十八条 设施因科学寿命终结或其他原因确需终止运行的,由法人单位提出退役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创新部门审批,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提请市政府审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审议同意退役的设施,法人单位妥善做好设备拆除、回收利用、资产清算、环境恢复等工作。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主管单位做好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和解决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经协调无法解决事项报市科技创新部门协调。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设施工程验收后,建设依托单位应当及时配合法人单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登记入账。
第三十一条 设施建设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市财政出资形成的资产原则上由法人单位或市政府明确的相关单位所有;
(二)对于深圳市财政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设施,资产归属按各投资方签署的协议执行,政府方签署协议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于深圳市财政和市属国有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设施,资产归属按市政府明确的相关单位所有;
(三)其他方式形成的资产按照合同或约定执行。
前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法人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设施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的项目(课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除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深圳市财政予以资助的项目(课题)所形成知识产权,相关技术、成果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持有;
(三)除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况外,在设施开放共享过程中,用户单位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单位自主拥有,用户与法人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未事先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说明利用该设施开展科学研究的情况和结果。
鼓励并支持依托设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在深就地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照相关规定分配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人单位应当加强与用户单位协商力度,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统筹开展科学数据收集同化、存档备份、开发利用等工作,有偿为用户提供高质量数据服务。打造开放共享的高质量科学数据集,推动科学大模型建设应用,探索人工智能驱动的新型科研范式,加速科学发现、技术创新进程。
第三十四条 法人单位定期对设施资产进行清查。对于市财政出资形成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等,按国有资产报批和执行,其他方式形成的资产按照合同或约定方式执行。企业法人作为设施法人单位参与投资项目形成的资产,可以采取特许经营、作价入股、租赁、抵质押等多种方式盘活。事业单位作为设施法人单位参与投资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行政单位作为设施法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投资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共同抓好设施建设运行任务落实,加强各环节管理。切实履行项目推荐论证、建设管理、高效运行等方面责任,同时切实履行对设施建设运营相关活动的财会监督职责,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六条 落实法人单位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依托单位要全力支持设施建设运行。设施评估机构、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和咨询专家要严格遵守从业规定和职业道德,对设施立项评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估和咨询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廉洁责任链条,坚决防范违纪违法问题。对于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设施开放共享工作按照全市统一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予以执行。支持依托设施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产业创新平台,相关平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统筹布局的设施,按照国家、省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战略支撑作用。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大湾区布局建设。2025年5月、7月,国家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的意见》和《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等重要政策文件,明确要求突出战略导向和战略需求,科学规划布局前瞻引领型、战略导向型、应用支撑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强化设施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全面提升设施开放共享水平和运行效率。制定《管理办法》,是深圳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履行主体责任的关键制度安排。
(二)保障光明科学城高标准建设的制度支撑
光明科学城作为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是我市设施布局的核心承载区。我市积极探索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政府主导、平台统筹、市场化运作”的创新体制机制并取得一定成效。2023年3月、2025年5月,我市先后印发《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对设施投融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成果转化等作出系统安排,但尚未形成覆盖全市、贯穿设施全生命周期的统一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办法》,有利于将市级专项政策上升为普适性制度规范,为光明科学城乃至全市设施集群建设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三)提升深圳科技创新能级的重要抓手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催生未来产业的“国之重器”。深圳要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需超前布局建设一批前瞻引领型、战略导向型、应用支撑型设施,形成支撑原始创新和产业升级的“硬支撑”。制定《管理办法》,强化设施与产业、人才、资本的协同联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助力深圳在全球科技竞争中赢得主动。
(四)构建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的现实需求
当前,我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已从集中建设期逐步迈入运营转化期,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开放共享、成果转化等方面仍存在制度空白与协同不足的问题。现有政策多为专项性、阶段性文件,缺乏覆盖“谋划—建设—运行—评估”全过程的系统性制度设计。亟需通过立法,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实现设施建设运行的标准化、法治化、可持续。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决策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资产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4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5条。具体条款包括制定依据、设施定义、管理原则、职责分工及资金筹措。该章节重点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阐述设施定义和管理相关原则,厘清牵头部门、主管单位、法人单位、依托单位职责边界,健全支持设施建设运行长效机制。
第二章:决策管理,共9条。具体条款包括项目谋划、预研要求、审批程序、资金计划、用户装置建设、科学试验经费保障等。该章节明确定期组织开展前沿技术预见,谋划布局设施储备项目,并要求设施具备良好预研基础;参考国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审批流程,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审批工作,每项审批环节均明确相关要求,制定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支持社会主体投资建设设施用户装置、功能平台和专用线站;明确相关科学研究、委托研制、运行调试等费用依法依规纳入项目总概算。
第三章:建设管理,共6条。具体条款包括建设职责、里程碑考核、项目变更、设施验收、设施后评价、协调机制。该章节明确法人单位履行建设职责,创新提出成立IPMT团队,制定总体统筹控制计划,推动设施成果转化;强化设施建设全过程风险管控,遴选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采用里程碑考核的方式对设施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明确项目变更申请要求及操作流程,主要分为一般性调整、概算调整、重大调整等三种情况;建立设施工程验收与项目验收机制,贯彻落实边建设边运行边产生边转化要求;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力度,明确在设施投入运行后由建设管理单位开展自评工作;强化主管单位协调身份,制定和落实设施建设配套政策,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运行管理,共9条。具体条款包括运行主体、运行经费、运行要求、开放共享、过程管理、科学研究、维护升级及设施退役等。该章节主要明确设施运行关键环节具体要求,最大程度发挥设施经济社会效益。日常运行方面,提出法人单位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遴选运行依托单位,组织编制设施运行管理方案和年度运行经费需求,确保设施建成后顺利转入运行;开放共享方面,充分发挥科技委员会、用户委员会作用,建立创新导向、专家评估的设施机时分配机制,面向不同用户、不同服务类型的差异化收费标准,推动向产业用户、民营企业开放,以及推动科学数据共享、港澳以及国际合作、科普宣传等要求;绩效考核方面,引入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开展阶段性、年度考核工作,结果作为经费核定、设施升级改造和退役依据;科学研究方面,支持法人单位、运行依托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任务;维护升级方面,法人单位统筹日常更新和小规模改造,重大升级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审议;设施退役方面,法人单位提出退役方案,经主管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议,按规定做好资产处置。
第五章:资产管理,共5条。具体条款包括资产登记、资产分配、知识产权分配、科学数据服务、资产清查使用。该章节要求工程验收后建设依托单位配合法人单位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登记入账;明确市财政出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建、其他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分配方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项目,市财政资助项目以及其他情形形成的知识产权分配方案;支持设施用好长期积累的海量数据,有偿为用户提供高质量数据服务;规定法人单位定期清查资产,规范使用设施资产。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3条。具体条款包括职能部门监管要求、其他单位监管职责、廉洁纪律。职能部门应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共同抓好设施建设运行任务落实,加强各环节管理;压实法人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依托单位全力配合设施建设运行,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和专家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估和咨询意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廉洁责任链条,坚决防范违纪违法问题。
第七章:附则,共3条。具体条款包括衔接条款、细则制定和办法施行日期等。
三、主要创新
《管理办法》全面覆盖设施决策、谋划、建设、运行、资产、升级和退役等环节,系统构建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围绕资金筹措、运行模式及风险管控等关键部分,《管理办法》系统性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具体情况如下。
(一)拓宽资金保障渠道,创新采用“多渠道、多元化”方式筹措建设运行资金
我市目前布局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基本均由我市承担,市、区级财政负担较大,亟需探索“地方主导”科学城建设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坚持多渠道、多元化原则筹措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允许并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探索通过财政拨款、企业参与建设、金融机构贷款、城市开发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方式,为项目建设运营提供全过程资金资源保障。
(二)强化运行管理水平,创新采用“政府所有、委托运行”模式提升开放共享效率
从我国现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运行情况来看,设施建设运营模式为“谁申报、谁建设、谁运营”,即设施主要依托中国科学院相关院所建设,资产主要归中国科学院所有,同时中国科学院负责运营。根据前期调研情况,设施资源过度向依托单位倾斜,存在开放共享不足,使用效益不高、企业参与意愿不强等问题。为切实保障设施可持续运营,全面提升重大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水平,《管理办法》明确采用“政府所有、委托运行”管理模式,即设施资产由市政府所有,具备设施落户条件的区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及市政府明确的相关单位可作为设施法人单位,负责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成果转化等工作,公开遴选设施建设、运行依托单位,承担专业建设和运维工作。
(三)加大过程管理力度,引入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开展建设和运行风险管控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具备“科研+工程”双重属性,项目建设周期长、系统复杂程度高、资金投入体量大,开放共享动力不足、效率不高、企业用户使用受限等,为高质高效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由法人单位遴选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在建设期主要负责建设进展跟进、资金使用监管、团队组建跟踪、重大风险识别、重大应用研究等工作,在运行期对国际影响力、科研支撑、产业服务、开放共享、成果转化、用户评价、人才培养、经费使用、运行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拨付、运行经费核定、升级改造支持等决策挂钩,确保设施在全周期内持续发挥最大效益。